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水质保护的重大事项。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监测数据实时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