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已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