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