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能力。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