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