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失业保险基金应当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及各类促进就业项目。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