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