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