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