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