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吸纳就业容量大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改制创办的法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