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管理第五条有效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将办理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