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应当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原办理确认手续的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取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