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科技企业不受此项限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