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科技信息、科技文献资料、科技成果的推广利用、科技市场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