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科技企业歧视刁难、办事故意拖延的,科技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