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鼓励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优秀科学技术出版物的出版以及科学技术人才的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