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