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