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培养和引进紧缺型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