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