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区外和驻自治区的中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自治区设立机构,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区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