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和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生物技术、民族医药、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