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产业化基地、农牧业信息化网络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加强对农村牧区科学技术特派员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的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龙头企业以及农牧户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