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