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中间试验基地、科学技术产业示范园区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