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