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公开,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