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辖区内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辖区内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开办、撤并、搬迁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教师的选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工作;
(四)实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
(五)管理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情况,负责各中小学校编制的具体分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