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障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自治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二)发展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较好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因地制宜,调整、优化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积极发展民族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合理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办好民族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满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五)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建立高中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扶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六)根据自治县实际,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和培养,使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设置残疾人特教班,方便“三残”学生及相关残疾学生就读,努力提高特教水平,保障适龄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七)按规定编制数配置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八)逐年加大教育发展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正常拨付,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校园及周边打造良好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