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将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的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范畴。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考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负责落实。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