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维护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好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分设重点或者变相重点班。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