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各项职责。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