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适龄青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自治县教育的发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