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适龄青少年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