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变相设重点班的;

(三)违反规定开除、劝退学生以及胁迫学生转学或者开具虚假学历证明和转学证明、隐瞒辍学情况的;

(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和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六)挪用、截留、克扣寄宿生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学校有前款(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