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明显下降,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