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适龄青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法制培训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