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辍学的镇、村,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