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六章 学生第三十四条有效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关心、爱护在专门学校就读的青少年,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专门学校毕(结)业的青少年可以回原学校班级继续就读或升学。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