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和培养,完成义务教育。对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专门学校学习。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