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六章 学生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介绍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务工。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