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六章 学生第三十一条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青少年儿童进行文艺、体育和民族传统工艺专业训练的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