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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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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条

有效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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