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六章 学生第三十条有效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