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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

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互相沟通,积极配合,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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