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互相沟通,积极配合,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