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教育防流控辍工作制度,做好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动员工作,防止辍学,保障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在学校接受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档案管理,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