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应按照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