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九条已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应按照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待遇执行。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