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设专职主席;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主席。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