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十条已废止企业处分、解雇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同意;调动、处分、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专职工会干部不再担任工会的职务后,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