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