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