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